央广网北京9月2日消息(记者 马文静)近日,中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迎泽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因存在虚假记载业务资料、向投保人进行不实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山西银保监局罚款40万元,该公司原经理张俊义被罚8万元。

图为山西银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山西银保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存在部分业务资料记载的客户信息不真实的情形,涉及车险业务19459笔,保费28283599.42元。其中,投保人电话号码不是本人真实联系电话的直销业务2674笔,保费3773834.51元。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关规定,山西银保监局对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对公司原经理张俊义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此外,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还存在“向投保人进行不实宣传”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的195笔电销业务中,有136笔存在向投保人宣传和讲解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涉及保费160749.69元。其中:对条款费率内容作不实宣传、诱导客户投保的有3笔,保费7226.22元,如“驾乘险人员超载的保险事故可正常理赔”“三者险保额只能投保50万、100万”等。
山西银保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中华财险太原迎泽区支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对公司原经理张俊义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记者 马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