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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全能财务部!一条龙财务造假服务,竟然能一口气坚持三年

作者:wangsu123
日期:2020-05-26 10: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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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倪康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康机电”)因涉嫌违法信息披露,于2018年8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第2018,076号)。

康尼机电于2020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通知》([2020年第28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调查,康尼机电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广东龙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鑫科技”)质押定期存单3.045亿元,导致康尼机电重组报告和2017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年9月20日、9月21日和10月20日,龙鑫科技在厦门国际银行珠海拱北支行开立了三个专用定期存款账户,每个账户金额为1.015亿元,共计3.045亿元。存款处理完成当日,龙鑫科技与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签署了三份《存单质押合同》,对深圳新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联科技贸易”)在厦门国际银行的贷款进行担保。

2017年9月28日,厦门国际银行与江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合同》、333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第333号(DX)江海-2017合同,通过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渠道完成上述贷款业务,新联科贸有限公司获得贷款后,将提供给廖使用。

2017年9月28日和11月2日,龙信科技将上述三张定期存单二次质押给厦门国际银行珠海分行,为厦门国际银行根据相关资产管理合同发出的《投资指令》所涉及的全部投资本金和预期净收入的全额回收提供存单质押担保。

龙鑫科技计算上述3.045亿元为定期存款,未向康尼机电报告质押情况。康尼机电的《重组报告》未披露上述龙鑫科技的存单质押,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四条,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此外,康尼机电2017年度报告未披露龙信科技上述存单质押,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第6项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指引(2017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年报指引》)第27条第3项,构成《证券法》第193条第1项所述行为。

二。2015年至2017年,龙鑫科技犯有虚增收入和利润等财务欺诈行为,康尼机电在重组报告(草案)和重组报告中披露虚假记录。

2015年至2017年,龙鑫科技通过客户奥本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东方蔡亮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或不开发票确认收入,在正常业务的基础上增加收入900,694,200元(2015年至2017年6月为546,753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14412.5万元,占龙鑫科技总收入的22.02%;2016年,虚增收入30647.53万元,占龙鑫科技总收入的30.09%;2017年6月,虚增收入9641.5万元,占龙鑫科技总收入的21.51%。2017年,虚增收入4500.094亿元,占龙鑫科技总收入的40.59%。

龙鑫科技收入的膨胀导致了各期末大量虚假应收账款的形成。2015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为13176.95万元,2016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为7821万元,2017年6月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为11914.9万元。截至2017年末,虚假应收账款余额为21492.14万元。龙鑫科技的虚增收入主要由廖控股的东莞龙观镇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观镇0+”)和东莞德裕隆镇0+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裕隆”)以客户名义支付,其中2015年返还2022.8万元,2016年返还34586.2万元,2017年返还46498.29元。

同时,龙鑫科技按照正常的毛利率水平虚增成本。其中,2015年虚增成本为8845.9万元,2016年虚增成本为18597.3万元,2017年6月虚增成本为7299.6万元,2017年虚增成本为27624.49万元。这导致2015年利润虚增5568.91万元,2016年虚增1.18788亿元,2017年6月虚增2351.5万元,2017年虚增1.738491亿元。

此外,为了平衡结转的虚假成本,龙鑫科技计算了待采购的原材料数据并进行虚假采购。虚假购买主要支付给龙观镇空和德裕龙。其中,2015年虚假采购金额为18709.4万元,2016年为33701.5万元,2017年6月为8343.37万元,2017年为30494.5万元。龙鑫对科技的虚假收购导致了各期末大量虚假应付账款的形成。2015年末,虚假应付款余额为11577.81万元,2016年末为233.2万元,2017年6月末为10329.6万元,2017年末为4172.91万元。

龙鑫科技虚假采购的虚增收入及相关单据,如销售合同、订单、货运单据、银行对账单、收据等。,均由龙鑫科技的财务部生产。如果相关文件需要外部单位签字或盖章,龙鑫科技财务部人员会模仿签字,或者龙鑫科技财务部人员会使用部分客户和供应商的印章、财务专用章等。私下雕刻的。如果相关文件需要龙鑫科技内部部门签字,其中部分文件将由龙鑫科技财务人员签字。

龙鑫科技存在财务欺诈。康尼机电《重组报告书(草案)》多次披露上述虚假财务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重组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构成《重组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规事实有相关的中期报告、定期报告、财务账簿、银行记录、相关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廖作为当时龙鑫科技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全面控制了龙鑫科技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的各个方面。其组织安排财务人员实施并隐瞒所涉及的存单质押,在其对龙鑫科技的控制和管理过程中发生了长期财务欺诈。同时,时任龙鑫科技高级经理的廖签署了机电2017年度报告,并担任直接负责人。曾向阳,时任龙鑫科技的财务总监,专门安排实施龙鑫科技的财务欺诈。同时,时任康尼机电总裁助理的曾向阳签署了康尼机电2017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人。

康尼机电时任董事长陈,时任副董事长兼总裁担任主要领导,时任董事会秘书徐青、时任总裁助理兼首席财务官顾美华参与了此次资产重组的全过程。参与资产重组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签署相关会议纪要、相关报告和决议,审阅《重组报告(草案)》、《重组报告》和《2017年度报告》,确认其为直接责任高管。没有证据表明当事人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对上述事项的法定勤勉义务。

根据本案的有关合同、会议审议报告的决议、当事人的职务、服务年限、涉案程度,康尼机电上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是廖、曾向阳、陈、、徐庆、顾美华,其他直接责任人是金元贵、、王木兰、朱、周向阳。 卢广林、张宏发、张、孙长宇、肖、徐冠南、、李红、唐、。 康尼机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1.南京康尼机电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给廖毛良一个警察通知,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计划对廖实施为期10年的禁令。

3.曾向阳、陈、分别受到警告和10万元罚款。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计划对曾向阳实施为期五年的禁令。

4.徐青和顾美华分别被警告和罚款5万元。

5.金元贵、、王木兰、朱、周向阳、卢广林、张宏发、张、孙长宇、肖多文、徐冠南、、、李红、唐、受到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本文来源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法规库,由首席财务官的愿景组织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