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五个方面的23条要求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的核心内容。
杜南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行业规范发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了通知。
据披露,下一步,在非存款类贷款机构的相关规定生效后,中国保监会将征求公众对典当行监管措施的意见,并与相关规定做好衔接,进一步完善典当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运营和监管规则。
据披露,近年来,典当业总体发展平稳,业务继续保持小而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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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行业总资产接近2000亿英镑
近年来,典当业稳步发展,其业务继续保持小而短的特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截至去年底,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总资产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
去年1-12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0亿元,完成交易179万笔,平均单笔交易金额16.6万元,平均当期33天,最短当期1天。
“自2018年职责移交以来,中国保监会积极推进监管工作。目前,典当行监管办法已基本起草完毕,计划在上位法颁布后征求公众意见。同时,为适应典当业发展、监管体制改革和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并按照“以问题为导向,急用为先”的原则,中国保监会起草了《通知》。”中国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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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监管要求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首先要坚持职能定位。引导典当行回归典当行原点,注重区域细分,培育差异化、差异化竞争优势,满足小微企业和居民的短期和紧急融资需求,发挥金融体系“拾遗补缺”作用。第二,严格遵守风险底线。要求典当行依法经营,严格遵守行为底线,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完善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三,坚持精简机构,下放权力。优化典当行审批服务,减少不必要的审批,减轻年审负担,方便典当券收缴,优化典当业经营环境。
根据披露情况,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典当行事前事后监管,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首先,提高服务意识,改善访问管理。从六个方面提出了要求:衔接许可证、审慎安全准入、完善准入管理、规范人员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共享许可证信息。二是依法经营,稳步有序发展。它要求典当行依法经营,回归典当行的原点,完善典当收单服务,合理确定利率,依法经营典当行,严格遵守底线行为。三是强化监督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明确各方责任,实行分类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四是整顿行业秩序,实现质量上的减量化和提高化。为了促进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我们需要完善认证标准和加强信息的公开。第五是精简行政管理,下放权力,优化商业环境。从减轻企业负担、方便领取典当券、出台配套政策、提供融资支持、充分发挥协会作用等方面促进典当业健康发展。《通知》的制定主要遵循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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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理是绝对必要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典当物品的处置问题上,通知不再区分对典当物品估价金额的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采取协商折价或协商拍卖、变卖典当物品的处置方式,并优先从拍卖、变卖所得中给予补偿,“多退少补”即在扣除拍卖、销售费用和现金本息后,拍卖、销售所得的剩余部分返还给住户,不足部分继续向住户追偿。主要原因是《物权法》第186条和第211条明确禁止典当和流动资金的流动,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43条关于过度损失的规定与《物权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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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新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该通知对利息和综合费用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就利率而言,它适合贷款市场(LPR)的利率改革。通知规定,典当行现行利率以贷款市场(LPR)报价利率和浮动区间为准,而非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法定贷款利率和典当期限。综合费方面,要求典当行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典当行收取综合费,且不得超过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同时,为应对新一轮肺炎疫情的影响,通知鼓励典当行改善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的综合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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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失去联系”空壳牌”企业的处置力度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从细化认定标准和加强信息公开的角度,加强对“缺失环节”和“0+壳”企业的处置。通过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罚,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引导“迷失”和“0+壳”企业主动退出,实现减量化和质量提升,促进行业优质发展。
以下是全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监管责任,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典当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首先,提高服务效率,改善访问管理
(一)做好许可衔接工作。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天内,告知注册典当行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典当行许可证》,并在取得营业执照前书面承诺不从事典当行经营活动。对逾期未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典当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应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说服其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撤销。拒绝合作的,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
(2)谨慎和安全的进入。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严格把关、责任明确、公开透明、公正廉洁的原则,审慎稳妥地开展典当业务许可证的发放和变更工作,确保良好的市场准入。对新取得的《典当行营业执照》,典当行应连续跟踪半年以上,并对注册资本外逃和违规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3)改进访问管理。支持社会信誉好、经营管理规范、资本实力雄厚、财务状况良好、持续盈利的市场主体开办典当行,开展典当业务。从现在开始,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没有任何先决条件。鼓励老牌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增强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4)规范人事管理。典当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大量个人债务到期未清偿;被列为失信者或被相关部门联合处罚者。
(5)优化审批服务。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管服务”改革精神,增强《典当经营许可证》发放和变更的服务意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优化和完善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因地制宜实施“一窗受理”,切实减轻申请人负担。
(6)共享许可信息。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放、变更或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5日内将相关信息推送到典当行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
二。依法经营,稳步有序发展
(七)依法经营。典当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坚决抵制“常规借贷”、“斩首减息”、非法集资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8)回到典当的原点。典当行应回归民品典当业务的原点,逐步降低房地产典当业务的比重,注重细分领域,提高评估评估能力,培育差异化和鲜明的竞争优势。
(9)改善税收服务。收缴时,当铺应当查验当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当铺人的财物并进行登记,要求当铺人提供有关当铺人财物来源的证明材料。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财产的合法性作出书面承诺。
(10)合理确定利率。典当现金的利率以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LPR)和浮动区间为基础。典当现金的利率不得扣缴。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典当行收取综合费用,不得超过《典当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鼓励典当行改善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的综合融资成本。
(十一)必须依法处理的。当铺应当通过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等方式及时处置典当物品,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和流动资金本息后,拍卖、变卖所得的剩余部分应当返还给现住户,不足部分继续向现住户追偿。
(12)严格遵守行为底线。典当行不得从事下列行为: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向其他典当行借款或者变相借款;商业银行贷款超过规定限额;外国投资;通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民间投资基金等机构或渠道融资;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夯实监督责任,强化监督管理
(13)强化各方责任。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典当行的监管,地方财政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省级地方财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区财政监督部门负责非现场监督、现场检查、年度检查等监督工作。与此同时,应建立一个专职监督员制度。专职监督员的人数和能力应与被监督对象的人数相匹配。
(十四)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根据典当行的业务规模、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风险状况等对其实施分类监管。
(十五)加强日常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典当行的非现场监管。典当行应按要求提交经营报告、财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等材料;配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提供相关信息、文件和资料,如实说明经营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六)加重处罚。当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记录在信贷档案中并予以公布,并给予警告、罚款等依法可采取的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调查。
四、整顿行业秩序,实现降质
(十七)详细的鉴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视为“亏损企业”: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在企业注册地进行实地调查的;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的员工,但他们并不知道,也不能联系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照监管要求报送月度报告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视为“空壳”企业:过去6个月内未开展过典当物品的收集、更新、赎回或处置等业务;过去6个月内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过去6个月没有社会保障支付记录。
(十八)加强信息公开。对于“亏损”或“0+壳”企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其主动退出典当业,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处罚,加大社会宣传力度,采取更加严格的差异化监管措施。
五、实行分权,优化经营环境
(十九)减轻企业负担。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每年选择1/3的典当行进行年审,实现三年内年审全覆盖,减轻典当行年审负担。同时,年度评审周期延长至6个月,从次年4月1日起至次年9月30日止。
(20)便于收集当前票据。各地金融监管部门要本着“安全方便”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当票发放工作,方便典当行取得当票。
(二十一)出台扶持政策。鼓励各地出台风险补偿、奖励和贴息等政策支持典当业发展,引导典当行更好地为中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22)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与依法经营的典当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三)发挥协会作用。地方典当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加大典当业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社会意识;引导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经营,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员工的合规意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20年5月8日
采访与写作:杜南记者梁晓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