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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创业板在审企业无需适用相关负面清单的规定

作者:wangsu123
日期:2020-05-30 10:5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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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创业板改革试点登记制度实施前后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稳步推进创业板改革与试点登记制度审查的衔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言人就市场关注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不同审查阶段的被审查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查企业)有何具体安排?

答:自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只接受被审查企业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等相关申请。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企业的审计顺序和现有审计结果,深交所按照注册制度的审计程序和规则,认真开展审计工作,确保被审企业平稳有序过渡。接受审查的第一轮企业的具体安排如下:

1.通过发审委审批的,适用《通知》。

2.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查过程中,通过初审但尚未通过发展和审查委员会审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查结果继续进行审查。如果初步审查会议的意见已经落实,将安排创业板上市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开会审查。如果初审会议的意见没有得到落实,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落实后安排一次审核会议和一次市委会议进行审议。

3.对于已经收到中国证监会反馈但尚未召开初审会议的,深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受理顺序和审查结果,继续推进发行和上市的审核和询价工作。如果反馈已经落实,将安排一次审查会议进行审议。如反馈未落实,实施后应安排审核会议。

4.对于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反馈的,深交所将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轮审核和询价。发行人、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在回复询价后,在深交所网站上披露询价和回复的内容。

5.被审查企业的再融资、合并和重组按上述安排执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被审查企业的申请文件有什么要求?接受订单会改变其原始批准订单吗?

答:根据通知,被审查企业可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度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按照相关企业提交申请文件的顺序予以受理。

发行人、上市公司、保荐人和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发行和上市审查业务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与原书面文件一致。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时,应一并提交前期反馈和回复等文件。

应当注意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被审查企业的顺序并不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查顺序。根据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在创业板试点登记制度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的审查阶段和受理顺序,继续对被受理的企业进行审查。被审查企业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新申报企业。

三。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度实施后,被审计企业向深交所申请相关行业负面清单的要求是否适用?

答:为了衔接新旧制度,稳定市场预期,按照“新旧分开”的原则,被审查企业不需要适用相关的负面清单。审查企业在提交申请文件时,不需要提交符合创业板市场定位要求的专项说明。

四.深交所对被暂停审查的企业有什么审计安排?

答:处于暂停状态的被审查企业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度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停牌已经解除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保荐机构和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查确认后,恢复其发行和上市审查。如果停牌尚未解除,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继续停牌。

5.审查企业搬迁后的报告和检查安排如何?

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审核企业翻译后尚未处理的报告进行处理。保荐机构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验证结果。

6.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深交所对招股说明书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财务报表的有效期有什么相应的安排?

答:根据有关规定,深交所要求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引用的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为6个月。考虑到今年疫情防控的特殊情况,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建议对上述规定进行适应性调整,允许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和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中引用的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的财务报表的有效期延长一个月,待审查的初始企业、并购重组企业和新申报企业今年提交申请。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第一轮新申报企业的审核有什么安排?

答: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度实施后十个工作日,深交所将开始接受新申报企业的申请。对于新申报的企业,深交所将根据《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批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受理顺序进行审核,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一轮审核。

来源:经济每日新闻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