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学教务管理系统入口
一、江苏大学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江苏大学 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入口为 http://jwc.ujs.edu.cn/zlxz/jwglxt.htm,学生可以复制该网址到浏览器地址进入登录页面。二、江苏大学简介江苏大学 是2001年8月经教育部批准,由原江苏理工大学、镇江医学院、镇江师范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的重点综合性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共建高校、首批江苏省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优秀高校、首批全国50所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和首批全国来华留学生质量认证高校。学校具有百年办学历史,文化底蕴深厚。原江苏理工大学的前身镇江农业机械学院,是为贯彻毛泽东同志关于“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的重要指示,1960年由南京工学院(现 东南大学 )分设独立建校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1902年刘坤一、张之洞等在南京创办的三江师范学堂。学校作为国内最早设立农机专业、最早系统开展农机教育的高校,坚持立足江苏、服务行业,始终以推动我国农业机械化、现代化为使命,培养了我国第一批农机本科、硕士和第一位农机博士、博士后,为我国农业装备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为推动农民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形成了“工中有农,以工支农”的鲜明办学特色和独特的文化情怀。学校办学起点较高,综合实力一直位居全国百强之列。早在1978年,学校就被国务院确定为全国88所重点大学之一,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近年来,学校聚焦内涵发展,深入实施“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发展战略,国内外办学影响进一步扩大。THE、USNews、ARWU等国际权威世界 大学排名 ,学校均跻身top1000。《2018中国大学评价》,学校综合排名列全国第39位。学校办学规模较大,办学条件优良。学科涵盖工学、理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哲学、法学、文学、教育学、历史学、艺术学等11大学科门类。设有25个学院,89个本科专业。专任教师2550人(具有海外经历的比例达25%),集聚了一批以院士、*、国家杰青、、*等为代表的高层次人才群体。在校生37600余人,其中本科生23000余人,研究生12000余人,留学生2600人。 江苏大学 京江学院全日制在校生近10000人。校园占地面积3000余亩,各类建筑面积120万余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9.8亿元。图书馆建筑面积5.1万平方米,藏书305万册,订阅各类数据库113个,自建特色数据库9个,建有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和国际赛珍珠文献资源中心。拥有一所集医疗、教育、科研、预防为一体的三级甲等附属医院。设有 江苏大学 出版社和杂志社,出版图书1500余种,办有国际、国内学术期刊11种,其中《 江苏大学 学报》(自然科学版)、《 江苏大学 学报》(社会科学版)、《排灌机械工程学报》《高校教育管理》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学校办学水平较高,拥有一批高水平学科。工程学、材料科学、临床医学、化学和农业科学5个学科进入ESI排名全球前1%,ESI综合排名列全国第52位。拥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6个江苏高校优势学科,7个江苏省“十三五”一级重点学科,2个江苏省“十三五”一级重点(培育)学科。拥有14个一级学科博士点,4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2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26个工程硕士授权领域。设有13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学校坚持以学为中心、教为主体,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近年来,学校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5项,形成了一批以国家特色专业、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精品视频公开课、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国家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优秀教学团队为代表的优质教学资源;毕业生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6%以上;学生在全国大学生重大赛事中表现抢眼,“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连续6届喜捧“优胜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连续4届获得双金奖,校大学生男子排球队屡获全国冠军,女子沙滩排球队获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第7名,女子足球队获世界大学生“五人制”足球锦标赛季军。学校坚持以贡献谋发展,不断提升科技创新与服务社会能力。“十三五”以来,学校获批国家自然基金项目512项(连续6年居全国高校前50位),国家社科基金项目50项。截至目前,学校共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3项、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创新奖2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2项;拥有国家水泵及系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混合动力车辆国家地方联合工程中心、国家级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等一批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建有国家知识产权培训(江苏)基地。学校牵头成立的现代农业装备与技术协同创新中心被认定为江苏省首批高校协同创新中心。2015、2016年度,学校发明专利授权量分别列全国高校第6位和第8位。2017年世界大学国际申请排名,学校分别列全球高校第41位、中国高校第9位。学校坚持国际开放战略,不断提升国际合作与交流水平。先后与美国、英国、德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日本等34个国家和地区的152所高校及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与奥地利格拉茨大学共建了孔子学院和汉德语言文化中心。与德国马格德堡大学、美国阿卡迪亚大学等合作举办了一批联合办学项目,合作建设了高端装备关键结构健康管理国际联合研究中心、流体工程装备节能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世界食品保藏研究中心等一批国际科研合作平台。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推进和谐校园、民主法治和校园文化建设,党建创新不断加强。学校党委被中央组织部表彰为全国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连续两次被评为江苏省“高校先进基层党组织”。学校多次获江苏省文明单位、和谐校园、平安校园等荣誉称号。 ******,新目标,新征程。 江苏大学 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博学、求是、明德”校训和“自强厚德,实干求真”江大精神,抢抓国家“双一流”以及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的战略机遇,坚定不移地走以提升质量、强化特色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为把学校早日建成“高水平、有特色、国际化研究型大学”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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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http://zxx.haedu.cn/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素质教育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小学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市、区)、乡(镇)、学校五级管理体制。省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进行宏观指导,负责建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电子管理系统。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实行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籍,汇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及时、准确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直接管理初中段学籍,负责颁发义务教育证书;建立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乡(镇)负责辖区内小学段学籍管理,负责颁发小学毕业证书。其管理机构可设在乡(镇)中心学校,建立健全辖区内小学段学籍档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时报送小学段学籍信息。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应逐步实行学籍电子管理,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现代化。学生学籍和相关的统计资料(如新生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等)应按年度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下一级学籍管理部门应每学期向上一级学籍管理部门上报一次学籍信息。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应有利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与提高,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有利于调动儿童少年就学和社会各界助学、办学的积极性,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实行秋季招生,公办中小学由教育行政部门划定招生区域,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第六条 民办学校(含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按民办机制运作的改制学校、分校等,下同)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办法招收新生,新生名单等学籍数据及时报辖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纳入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第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的,须在开学一周内由其监护人向学校书面申请办理延期入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第八条 公办学校严禁招收“择校生”,严禁举办复读班,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小学应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初中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第九条 要合理配置和利用教育资源,义务教育阶段要逐渐向小班额过渡。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尽可能按标准班额(小学40至45人,初中46至50人)设置,小学班额最多不得超过50人,初中班额最多不得超过56人。第三章 转学、休学与复学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家长工作调动、家庭住址迁移,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所在学校就读者。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开具转学证明,由学生监护人携带转学证明、学籍档案和家庭户口迁移、家长工作调动等有关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转入学校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转入学生。转出、转入学生均需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般应在寒、暑假办理转学手续。第十二条 学生由公办学校申请转入民办学校就读,原就读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需长期治疗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凭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它特殊情况超过三个月不能坚持学习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予休学,并给学生开据休学证。一学期内因事、因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亦可准予休学。第十四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监护人提出申请,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需凭休学证明帮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康复证明或其它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应随下一届学生学习。第四章 辍 学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无故不报到,或在校生无故不到校学习超过一周的视为辍学。第十七条 教师发现学生辍学后,应立即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及时派员找学生监护人问明情况,并做说服动员工作。说服动员后三日内(不含双休日)仍不返校的,学校填写辍学情况报告单,向当地政府报告。政府接到报告后两日内向监护人发出辍学生返校通知书,对仍不返校的,当地政府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学生监护人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学生强制返校。第十八条 实行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月报制度,乡(镇)中心校应把辖区内小学生的辍学情况、初中应把本校学生的辍学情况每月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报告一次。第十九条 对有辍学情况不及时上报的教师、校长,对学生辍学劝导或强制返校工作不力的校长或政府工作人员,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第五章 借 读第二十条 凡学生不在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划片就近入学,到其它公办学校就读的,均属借读生。第二十一条 学校不得擅自接收借读学生。学校在完成所辖区域义务教育任务并有剩余教育资源的前提下,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接收一定数额的借读生。第二十二条 借读生所需材料包括借读申请和借读证明。借读生办理程序为:借读学生原所在学校同意外出借读并出据借读证明,借读学校同意接收借读。第二十三条 借读生在借读学校不办理正式学籍。借读生的学籍由原所在学校建立并保留。第二十四条 长期在非户口所在地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申请在暂停地附近学校入学或借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给与安排。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借读期间,与当地学生享受同等待遇。第六章 跳级、留级与毕业第二十六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察同意可以跳级。学生毕业时视为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学生跳级由学校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七条 义务教育阶段原则上不予留级,个别学生在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学习确有困难,学生本人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准予留级,留级学生的学籍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留级生数量,留级率控制在2%以内,小学、初中毕业班学生不得留级。第二十九条 小学毕业班的学生,经考核合格,发给小学毕业证书。所有小学毕业生均应升入初中就读。第三十条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由县(市、区)以上(含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义务教育证书。其中,毕业成绩及格(含补考及格),操行合格,体育合格者,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毕业。语文、数学、外语中经补考仍有一门不及格者;操行不合格者;体育不合格者在义务教育证书中注明肄业。第七章 考试与考核第三十一条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课程方案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操行方面根据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品质及在学习、劳动、生活中的表现等进行考查评定。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采取平时考查与考试两种方法。平时考查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和操作演示等;考试指期末考试。第三十三条 小学毕业考试由乡(镇)统一命题,初中毕业考试由县(市、区)统一命题,但均不得统一印制考卷、统一评卷,由学校自行组织考试。第三十四条 考试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命题,不得命偏题、怪题和超纲题。考试可采取闭卷、开卷两种形式。小学学科成绩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与待及格的计分办法(亦可采用其它等级计分办法),初中可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第三十五条 学期成绩总评不及格的学科,应予以补考,补考一次仍不及格者,在学生自愿的原则下,可进行多次补考。学期成绩虽及格,但学生本人对该科成绩不满意,经本人申请亦可一次或多次重考,直至本人满意为止。补考或重考的最好成绩视为学生的最终成绩。第三十六条 单科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由任课教师推荐,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单科免考。第三十七条 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评定。评语由班主任征求其他教师的意见写出。经学生代表讨论,最后与学生本人见面并同意后方可为学生的操行评定。评语要能全面反映学生的品行,指出主要优点、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评语应多用鼓励性语言,少用结论性评价。第三十八条 学生期末评价包括学业成绩和操行评语两部分,由班主任分学期填写在学生学籍表上。学生的学业成绩只通知本人,不公布、不排队。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第三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奖励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共青团员”或其它单项奖等。奖励分为校级、县(市、区)级、省辖市级和省级。高一级奖励必须在低一级奖励中产生。对在思想、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社会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评单项奖。学生所受奖励除颁发证书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外,要计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四十条 对违反纪律和犯有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三各。学校不得对受处分的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学生给予处分的,由学校教导处或政教处告知被处分学生,充分听取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意见,举行由教师、学生代表参加的听证后申报,由学校校务会议决定,经校长签署后公布。学生处分决定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学籍档案中撤出。第四十一条 对于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被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时复学。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 依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省教育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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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学院教务管理系统登录入口: http://jwc.ztu.edu.cn/昭通学院是一所省属公办应用型普通本科学校,位于云、贵、川三省交界、素有“咽喉西蜀,锁钥南滇”的云南省昭通市。学校北依乌蒙群山,南临省耕秀水,山水相映,杨柳堆烟,环境优雅,景色宜人,是读书求学的理想园地。昭通学院文脉传承,底蕴丰厚,其历史可追溯到1906年清政府创设的师范传习所,历经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昭通地区师范学校,1978年成立昭通师范专科学校,1992年更名为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99年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与昭通教育学院、云南电大昭通分校合并,2000年与昭通地区师范学校合并,学校全称“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学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学校全称“昭通学院”。学校目前占地面积507405.31平方米,校舍建筑总面积285301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73426.87万元,其中教学科研设备仪器总值已达6712.54万元;总藏图书86.36万册,电子图书20.12万册;教学用计算机1292台;学校的千兆主干校园网运行良好,数字化校园建设初步完成,为学校教学、科研、办公管理信息化提供了基本保证。学校长期坚持立足昭通,服务乌蒙山区办学,积累了丰富的办学经验和较为雄厚的办学实力,形成了文学、历史学、法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管理学、艺术学、农学、经济学多学科协调发展,教师教育、高原特色农业、文学创作与文化创意等学科专业特色彰显的办学格局。目前设有人文学院、管理学院、教育科学学院、外国语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物理与信息工程学院、化学化工学院、体育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农学与生命科学学院、地理科学与旅游学院、国际教育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18个学院和1个大学生创新创业园,31个本科专业,43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十多个省、市招生。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深化办学和教育教学改革,推动学校向应用技术大学转型发展,探索形成了以“知识教育+职业教育+人生教育”的育人理念、“应用型、地方性、国际化”本科人才培养模式、“3+1”教学模式和一专多能的人才培养规格为主要内容的应用技术大学整体育人设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有实践能力、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开办免费师范生教育,培养昭通基础教育紧缺人才;开办“3+2”模式的五年制高职教育,构建昭通地区职业教育“立交桥”。学校现有全日制本专科学生16914人,其中本科生6668人,专科5967人,少数民族本科预科生113人,五年制专科中职段学生4166人。有函授本专科学生814人,其中本科生654人,专科生160人。学校就业工作成绩突出,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0%以上,在云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目标责任考核中连续荣获一等奖。学校实施博士、硕士工程,面向全国积极引进重点高校高学历人才;实施中青年教师成才工程等,积极支持在职教师到国内外重点大学访学和进修学习,形成了较合理的师资梯队。学校现有教职工588人,其中专任教师478人;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318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177人,其中正高45人,副高132人;此外,学校还聘有兼职教授、客座教授177人。学校积极开展国(境)内外交流与合作。与泰国东方大学、泰国南邦国际技术大学、马来西亚国际教育中心、老挝巴芭沙职业技术大学、泰国博乐大学、台北城市科技大学等31个国(境)外大学及教育机构开展师生交换、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建成云南省华文教育基地,接受缅甸华文教师参加华文培训。在泰国华文教育示范学校教联高级中学挂牌实习教育基地,先后派出14批200多名学生赴泰国北部华人学校进行顶岗实习。与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上海师范大学 、昆明学院、中山职业技术学院、东莞职业技术学院等省内外兄弟院校建立合作关系,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培训、学生培养、教学科研等方面深度交流。与昭通市各县区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中专中职学校、高级中学建立长期的、全面、开放的产学研战略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昭通经济社会发展事业。1978年以来,学校为昭通市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五万多名优秀人才,成为昭通市乃至云南省各类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在推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振兴昭通基础教育中实现着自己的价值,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学校先后获得******宣传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授予的“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授予的“全国群众体育先进单位”、云南省委和省政府授予的“文明单位”、云南省高校工委和省教育厅授予的“云南省文明学校”等多项荣誉称号。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昭通学院师生员工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秉承“大学无疆,大人有容”的校训,弘扬“崇德、敬业、务实、创新”的精神,凝心聚力,团结协作,改革创新,奋发进取,为把学校建设成为一所有特色、高水平的应用型地方大学而努力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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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hzxkctk.cn/为治理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缓解交通拥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政府治理城市交通拥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一、总则(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二)单位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增量指标是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获得的指标。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直接取得的指标。其他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特定情形下可以直接申领的指标。(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统筹管理,组织实施本规定。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调控办)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中心具体承担相关保障服务工作。市发改、建设、公安、司法、财政(地税)、国税、人力社保、商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民政等部门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有关单位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二、指标申请(五)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指标的,应当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六)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可以通过指定网站办理;不能上网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到服务窗口办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到服务窗口办理。(七)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三、增量指标管理(八)增量指标以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的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增量指标按照比例配置。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80%,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指标占20%;个人指标占88%,单位指标占12%。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建设、公安、环保等相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道路交通状况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九)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提出申请,获得申请编码;2.资格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3.凭有效编码,参加指标摇号或者竞价。个人只能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单位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确定。一个申请编码每次只能对应一种指标配置方式。(十)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1.企业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状态正常,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1万元以上。2.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或者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已签订投资合同、项目手续完备,总投资额2亿元以上。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缴纳税款总额、投资额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十一)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得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1.上一年度(注册时间未满一年的,自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前一个月)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达到1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1万元为基数,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2.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5000万元为基数,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当年新开工投资项目总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以2亿元为基数,总投资额每增加2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3.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社会组织。其他组织依法纳税的,申请编码数量可以按照第1项的规定执行。同一个配置周期内,单位获得指标后,市调控办应当相应核减其申请编码数量。(十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1.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3)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4)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5)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2.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3.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所有小客车在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达到报废标准”“被盗抢”状态。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被盗抢行为须在公安机关立案满1年。4.名下未持有有效的指标且不具有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的规定执行。(十三)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单位和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每月8日之前提出的,纳入当月指标配置;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纳入次月指标配置。申请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十四)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后,应当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获得申请编码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十五)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及居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杭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及驾驶证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改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其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各类注册登记证(照)信息由发证部门负责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市调控办。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十六)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资格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核的,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应当说明原因。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各审核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复核过程中,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审核时间不计入复核期限。经复议,异议成立的,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十七)单位有效编码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个人有效编码有效期为3个月,有效期内未获得指标的,自动转入次月配置。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有效期自资格审核再次通过起延长3个月。申请延期不限次数。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十八)市调控办应当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指标和个人指标分别摇号。摇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十九)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结果,并向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以到指定网站或服务窗口查询摇号结果。(二十)市调控办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二十一)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18日之前发布竞价公告。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等内容。(二十二)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最高限价为上一个月平均成交价的2倍。(二十三)竞价机构应当于每月25日组织指标竞价,如当日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二十四)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当次竞价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报价金额和报价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竞价工作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二十五)竞价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竞价成交款项不予退还。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二十六)市调控办应当于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向缴清竞价成交款项取得指标的买受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二十七)增量指标的摇号结果和竞价配置结果一经市调控办公布,即视为申请人已取得指标。(二十八)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二十九)增量指标竞价所得收入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本息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拥堵治理、公共交通事业等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三十)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指标竞价。(三十一)除常规配置外,给予县(市)一定数量的指标配额,由各县(市)自行组织配置,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四、更新指标管理(三十二)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但个人名下有两辆以上小客车的,只有一辆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其他需要更新的小客车须通过竞价方式取得指标。(三十三)小客车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中有“达到报废标准”记录的,不产生更新指标。黄标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三十四)单位和个人提出更新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根据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车辆登记信息以及原车辆登记使用的指标类型等信息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五、其他指标管理(三十五)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杭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三十六)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三十七)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教练”“旅游客运”“公路客运”“租赁”小客车登记的,凭相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相关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上述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三十八)单位和个人需要办理新能源车登记的,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通过该类指标上牌的新能源车,不产生更新指标。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情况,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新能源车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适用范围。(三十九)个人因离婚、继承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的,凭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公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文书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标。(四十)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因资产重组、资产整体买卖或者改制、国有资产无偿划转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资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凭上级单位出具的调拨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根据上述两款规定情形办理车辆转移登记的,不产生更新指标。(四十一)单位和个人名下有且仅有一辆在本市正常登记的小客车被盗抢,公安机关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并已在公安机关车辆管理系统登记为“被盗抢”状态的,可在此后6个月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指标申请。被盗抢小客车追回后,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放弃已经取得的指标,或在已用指标新增小客车和被追回小客车中择一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上述登记不产生更新指标。申请放弃指标或新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后,方可申请解除被追回小客车的“被盗抢”状态;被追回小客车办理上述登记完结前,新增小客车不产生更新指标。单位或者个人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被盗抢证明,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被盗抢车辆登记业务后,符合条件的,可携带有关材料到服务窗口申领其他指标。(四十二)单位和个人提出其他指标申请后,市调控办应当自收齐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的,发放其他指标证明文件。(四十三)为保障二手车流通行业正常有序发展,市调控办可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二手车经营者配置用于二手车周转的虚拟指标。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商务等部门另行制定。六、指标使用管理(四十四)取得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指定网站自行下载打印指标证明文件,或者到服务窗口领取指标证明文件。(四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小客车后,凭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缴纳车辆购置税,持购置税完税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单位和个人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以下小客车登记业务,应当提交指标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材料:1.转移登记;2.共同所有人之间的变更登记;3.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4.迁出本市后的回迁登记(回迁后即改迁的情形除外);5.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出租车、教练车、旅游客运车、公路客运车、租赁车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四十六)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指标有效期内使用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以摇号方式取得的指标逾期未使用的,自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增量指标。(四十七)指标不得转让。更新指标只能用于与原车辆使用性质相同的车辆登记。单位和个人取得其他指标后,只能将其用于与申请条件一致的车辆登记。可以申请更新指标的个人,在提出申请前办理放弃更新指标申请资格且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七、监督管理(四十八)承担审核申请信息和查验指标证明文件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竞价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核标准、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审核、查验等职责过程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四十九)指标证明文件仅限指标所有人使用。对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申请指标,伪造、变造指标证明文件以及买卖、变相买卖、出租或者出借指标的,由市调控办取消其申请资格、收回已取得的指标,三年内不再受理其指标申请。盗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请指标的,由市调控办收回指标,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上述行为的处理情况应当纳入单位和个人的社会信用记录。(五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指标配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市调控办、各审核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八、附则(五十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相关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规定执行,必须取得财政部门核发的有效凭证,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五十二)夫妻一方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变更至名下无车一方的,凭结婚证书等有效证件可以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无需申请指标。(五十三)因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执行发生小客车所有权转移的,申请人在本市办理小客车转移登记或者由外地转入本市时,需提交指标证明文件。(五十四)因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竞拍成功后,符合增量指标申请条件的买受人,可以持人民法院和市调控办分别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转移登记手续。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五十五)单位和个人购买经市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确认的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的存量二手小客车,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申请指标。原车辆所有人不能获得更新指标。(五十六)2014年3月26日零时之前购买小客车已取得本市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凭公证书办理车辆登记的时间截止至2015年3月31日。已在公证机构备案未取得公证书的,由市调控办另行制定办法处理。(五十七)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及相关解释:1.小客车,是指符合公安部《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规格术语分类表规定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2.新能源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所列的小客车及进口纯电动车。3.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分别是指符合《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802-2014)中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表规定的,使用性质为“消防”“救护”“工程救险”的小客车。4.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小客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明,是指《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所列的身份证明。5.实际缴纳税款总额,是指企业向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实际缴纳的全部税收(不含费及车辆购置税)合计金额。具体金额以税务部门确认的为准。6.个人名下仅拥有使用性质为“出租客运”小客车的,视为名下无车。 (五十八)本规定中的“以上”“之前”“之后”“之内”均包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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