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维修致数据丢失,用户索赔8万法院判3千

      最后更新:2022-06-22 18:03

      文|冯昭

      一名名叫小李的女孩因工作错误,在电脑上丢失了所有工作资料、培训课程和家庭照片,因此对她的笔记本电脑进行远程修理索赔800元。

      最近,北京第一届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该公司构成了侵权行为,并责令该公司赔偿小李300元。

      争议数据丢失用户索赔800至100万

      2019年2月,Koei购买了一台微处理器计算机,在使用该计算机的过程中,在运行该程序时出现问题,Koei联系了Koei的维护专家寻求帮助。

      由于软件问题,小尤开始按照维修专家的远程电话命令进行计算机的修理。

      然而,在修理过程中,客户服务并没有提醒小玉备份文件,也没有通知小玉更换文件可能导致整个文件丢失。

      电脑重新安装后,恢复正常,但小qi发现他在电脑C磁盘和D磁盘上存储的文件也消失了,包括照片和与家人的工作信息,以及为数万元购买的培训课程信息。

      小李对此感到遗憾,在麦芽销售后立即拨打电话反映了问题,然而,由于双方的投诉,双方无法就损失信息的价值达成协议。

      在诉讼中,科伊提供了客户投诉的录音记录、从工厂设置中恢复的电脑照片、培训学费的发票和电脑文件夹照片等证据,以证明公司错误和自身数据损失造成的巨大损失,并要求公司赔偿70万元财产损失和10万元精神损失。

      对此,小米公司辩称,客户服务投诉记录只显示“小艺术”一词的侧面,尚未证明数据丢失是由维修人员的指导引起的,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这些数据价值700元。同时,提供国家认可磨机检验报告和小工机维修记录的销售管理系统数据。

      法院如何处理这两个词?

      确定数据损失纠纷为侵权责任

      在 审判 中, 法院 首先 澄清 了 案件 的 性质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生产者因产品缺陷对他人造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维护专员是否因不适当的操作而导致数据损失,这并不是由于计算机本身的产品缺陷造成的,因此不能归咎于产品责任争端。

      《民事诉讼法》第1156条规定,如果犯人不当侵犯他人民事权利和利益,犯人应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将该案件归类为一般侵权责任争端。

      对磨坊公司来说,这种确定是重要的,根据法律,有产品责任争端,经营者有责任承担惩罚性赔偿,但确定侵权责任争端后,磨坊公司只须对小工的损失作出实际赔偿。

      在审判中没有证词,也没有责任减免

      在法庭上,该公司不承认肖恩的一系列照片、发票和其他证据,也不承认肖恩向客户提供的语音邮件录音,甚至向法庭表示肖恩储存的语音邮件录音不能提供,因为格式问题无法播放。

      然而,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应提供申诉的证据,这一规则通常被称为“辩护人,证人”,公司应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数据丢失与自己无关。

      因此, 法院 不 接受 该 公司 提出 的 申诉, 其中 指出, 根据 普通 的 电脑 使用 情况, 在 更换 电脑 时 确实 有 可能 丢失 数据, 此外, 小宜 还 提供 了 在 出售 后 向 该 公司 提出 的 申诉 的 电话 记录, 足以 证明 该 公司 的 维修 人员 指导 下, 电脑 的确 已 修理 。

      然而, 公司 没有 提供 充分 的 证据 证明, 维修 人员 的 行为 符合 业务 规则, 损失 不是 自己 造成 的, 而且 当时 没有 客户 服务 记录 。

      所有这些都使得关于维护行为是否会导致数据丢失的争论不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1156条第2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假定犯了错误,并不能证明没有犯过错误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证据责任的担负者,米亚欧不能证明他没有犯过错误,因此接受了小尤的指控,并决定,米亚欧应承担错误的侵权责任。

      判决80,00还是300, 如何确定损失?

      法院在听证后裁定,由于学习信息等数据不是独一无二的,即使有数万美元的课程发票,课程数据损失的价值不能等于课程的价值。

      同时, 《 民事 诉讼 法 》 第1 140 条, 84 条 规定, 如果 侵犯 其他 人 的 财产, 财产 的 损失 应 按照 损失 时 的 市场 价格 或 其他 合理 的 方法 计算 。

      法院根据该案规定,对小工财产的赔偿金额酌情为300元。

      至于精神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4条:因违法而永久毁坏或受损,因侵权而归属的货物的所有人,如果人民法院起诉以赔偿精神伤害,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在 以前 的 案件 中, 已故 家庭 成员 的 纸张 照片 受到 损害, 还有 判决 精神 损害 的 案件, 但 法院 不 认为 在 诉讼 中 提出 的 家庭 电子 照片 的 损失 构成 “ 具有 象征性 意义 的 特定 纪念 对象 ”, 并 不 支持 精神 损害 赔偿 的 请求 。

      该公司向第一级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但第二级法院维持原定裁决,并责令该公司赔偿300元损失。

      “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启发,一是数据被人弄丢,第二,确定赔偿金额,也许这些信息对我很重要,但是, 在 确定 损失 的 数额 时, 法院 将 全面 考虑,金额可能与消费者的认知不同。因此,还是做好数据备份,避免类似事件更为重要。北京中山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林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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