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2-07-22 22:15:38 手机定位技术交流文章
北京法院援引了第69号案件
[通过于2022年北京高等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4次会议]
关键词债务加入 债务转移 由第三人履行债务
参阅要点
第三方与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三方协议,指派第三方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合并案件的事实不能证明债权人同意放弃债务或作出相应的声明,债权人要求第三方在其自愿义务范围内承担共同责任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方同意债务人加入债务,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方表示愿意与债权人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不明确拒绝,债权人可以要求第三方在第三方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承担债务,并要求债权人与债务结合承担债务。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将全部或者部分债务转交第三方,债务人或者第三方可以责令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给予同意,如果债权人没有给予同意,视为没有给予同意。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同意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协议履行债务,债务人应承担债务人违约责任。
当事人
被告:乙物业公司
基本案情
2005年,B物业公司与北京一家通讯公司签订了协议,商定,北京一家通讯公司将租借物业公司B的房屋,设立通讯基地站。2015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续租协议。2019年6月26日,终止协议由北京的通讯公司物业公司B和物业公司A签署。协议:本终止协议由B物业公司和北京一家通讯公司签订,原定协议于2016年10月31日终止。物业公司B将2016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14日期间未支付但未履行的1,346,787元租金退还给北京一家通讯公司;本协议所商定的退还由物业公司A支付给北京一家通讯公司,物业公司同意代表B物业公司履行本协议规定的退款义务;物业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北京的通讯公司退款;北京一家通讯公司从A物业公司收到了付款,物业公司B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偿还义务,在收到北京一家通讯公司收据后,必须向物业公司B发出收据证明书。该协议签订后,物业公司B和物业公司A未在商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义务。
北京一家通讯公司向法院提出上诉,请物业公司A和物业公司B偿还租金1.346.787.36元及利息损失,以偿还拖欠租金。庭审中,物业公司B无反对退还租金的,但以无支付能力为由不同意履行退款义务。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只有由第三方履行其义务,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审理结果
2021年9月23日,第一审法院作出民事法典(King0101)第6034号民事判决,一家地产公司和B地产公司联合向北京一家通讯公司提供1,346,787万元的租金。并支付拖欠租金的利息损失。2021年12月27日,第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第16556号,民事案件第202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A物业公司与北京一家通讯公司及B物业公司签订的终止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终止协议不规定财产公司B从债务和负债中分离,北京的通信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其义务免除物业公司B的偿还义务,没有其他证据表明北京一家通讯公司同意独立自A物业公司承担债务,且物业公司B无反对退还租金的,因此,该协议不属于债务转让,物业公司B仍为退款负责.协议明确规定,A物业公司应偿还B物业公司承付的1,346,787.36元租金给北京一家通讯公司。物业公司作为协议的缔约方,向北京一家通讯公司发出关于债务负担的明确声明,按照《民事法》第552条规定的债务申领制度,物业公司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偿还义务。关于A物业公司代表其第三方对履行其义务的上诉,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应履行债务制度各方同意的债权人义务,协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建立的.本案中三方签订的《终止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方式不符合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构成要件,物业公司不承担支付义务的反对意见是不能正当的.
资料来源:北京审判公报
本文编辑: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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