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2022-07-24 05:39:51 手机定位技术交流文章
一、基本案情
为确保顺利执行该地区重点工程的煤炭污泥管理拆除工作,被告x街道经测量,已确定,除第33、6、x村外,第1号房屋包括第40.70平方米(砖混合结构)的房屋,房屋权人被认定为该案的原告.后经协商,原告和被告,第三人,于2017年10月22日签署了第x662号协议。
对以上房屋结构和面积进行了确定,并在第四条约定“房屋置换:待还迁住宅楼完工,具备入住条件后丙方持本协议,按有关政策进行选房并签订房屋置换协议”。
另查,《x新市镇二期还迁政策问答》对x村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人员可以享受人均30平方米政策核算还迁面积、选房的户型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再查,2019年5月22日,他向本院起诉范徐洪先生、范徐李先生、范徐范先生、X街先生、申请撤销第60楼2号房屋的协议。该案中查明,范忠和陈忠同一个家庭结婚,育有一女范某靖。范西洪、范西李和范西冯是兄弟姐妹。
60号,第2区,村落,x街,x区,x市,住房测量清单中给出了财产所有权的一些定义。范某洪、范某芳及x村委会均认可该房屋产权人系范某义。2017年10月7日,在二楼60号房屋署署长范宗义先生签署了一份谅解备忘录和补充谅解备忘录。
该2区60号房屋在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上载明的户主是范某洪,任某俊、范某靖均在户口簿上。后我院作出x3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任某俊、范某靖的诉讼请求。
被告声称, Fan Hong 家庭的有效人口为3,原告包括原告范先生、他的妻子雷恩女士和他的女儿范女士。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他的妻子和女儿多次发现了街道城的建造,认为协议确定的房屋的位置是错误的,防止街道被搬迁到粉洪区,且范某洪亦无法按照政策要求提供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原告观点
原告是X镇、X区、X街、X村的村民。该村有两间位于x市x区的公寓。2017年10月22日,被告、第三人及原告签署了第x(2017)662号协议,确认被告和第三人对上述房屋的实际更换面积为40.7平方米,X型市第二期住宅大厦的未来更换。协议签订后,被告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原告 还 支付 了 拆除 费用 和 租金 一部分 。现在将要选房,但被告声称,原告的房屋有争议,不让原告选房。
原告认为,原被告于2017年10月22日签署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依法应当履行,被告不允许原告违反协议投票.为了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1.责令被告及第三方遵守原告、被告及第三方于2017年10月22日签署的《协议》第x(2017)662号,按法律规定按照拆卸政策退还房屋;2.诉讼费用由被告和第三方承担。
三、被告观点
1. 被告 有 签署 协议 的 资格,以干涉协议系统实施X区煤炭排放管理项目,被告,为了遵守上级政府的指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与原告签订本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政策文件,协议签订后,被告严格遵守协议,向原告提供租金及有关的迁移奖励.
2、原告与案外人任某俊于1997年2月28日登记结婚,1998年生了一个女儿,截至2017年11月,没有证据显示该家族死亡和解体。两个男人, 范和江, 都记在账簿上.2019年5月22日,委任陈先生、杨先生和洪先生,李先生和范先生已向你起诉有关协议,后被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原告的家人有内部争端,被告有权提出异议.
3、原告范某洪无法按照政策要求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拆迁还迁协议、还迁安置认定表、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等相关证件到场办理,原告范宏先生由于家庭内部矛盾,无法提供上述资料,被告有权拒绝履行。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观点
范先生和妻子去了村议会,那里发生了家庭争端,女儿和妻子在第33、第6区的争端上没有得到解决。
四、庭审意见
法院认为,被告在进行煤炭泄漏管理工作时,根据区政府安排,与原告和第三方签订协议,在调查和核查的早期阶段,并无不当,具有相应的依据。原告其他家庭成员虽然认为涉案协议房屋和其他协议涉及的房屋认定权利人错误,但原告其他家庭成员的该项主张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被告也没有证据证明错误,且该项错误已经到达必须重开行政程序的程度。因此,有关协议应予以履行。本案中,双方同意按照政策重新安置这幢房子,此外,该政策在答复被告发出的题为“x新市第二阶段迁移政策”的问卷中明确表示,因此,被告应按照《新市镇迁移政策第二期问及答覆》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 原告 因 家庭 原因 无法 提供 原先 的 住所,不遵守上述政策问卷第27条的规定,但是,被告也可以要求原告采取措施或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有关事实,而且,本案被告已了解原告家庭的情况,更不能因此拒绝原告要求履行协议、给付还迁房的请求。
关于原告家庭内部的矛盾,不构成被告拒绝遵守协议的理由,但鉴于该政策可能涉及原告的妻子和妻子的利益,为了保护和平衡各方的利益,建议被告在执行过程中向有关各方通报、通知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保护原告及其妻子的合法权利。
综上,被告不履行协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和政策规定,继续履行还迁房屋的义务。
五、法院判决
2001年1月20日,法院裁定,该市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继续按照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答复有关新镇区第二期迁移政策问卷的规定,按照《协议》第662号的规定执行迁移房屋的义务。
[声明]司法审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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