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介绍
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其出资的限度内对外界负有责任。然而,在现实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企业主不区分公司和个人。如果出现问题,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避免这些问题,需要对公司的管理结构进行根本性的变革。
情况
吴某和奇谋曾经是同一家公司的学徒,一起从事磨具加工。他们是同一学科的兄弟姐妹。在掌握了一定的生产技能后,两人达成协议,成立一家拥有50%股份的小型磨料加工公司。
由于吴某和奇谋都只有生产技术经验,没有经营管理背景,不了解公司的经营规则,不了解公司的治理结构,不了解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他们认为自己是公司的老板,公司的一切都是自己的。
因此,在公司运营期间,他们两人都介入了运营。采购、生产、计划、销售、财务和其他事项都是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的,并且不时发出相互矛盾的指示。公司的管理非常混乱。更重要的是,一旦公司实现了销售收入,股东就可以自由地从公司提取现金。
分析
许多第一次创业的小企业投资者会有这样的常识性误解,认为公司是他们自己的,公司里的一切都是个人财产,完全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这种误解的直接后果是股东和公司人格之间的混淆。公司成为股东的工具。股东任意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
然而,在公司法理论中,虽然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股东和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财务和资产方面彼此严格分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负责。”股东将资产投资于公司后,他们用自己的财产所有权换取公司的股权。
因此,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本身,而不是股东。
为了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每个机构承担不同的责任,相互制约。个人股东不得超越上述机构,随意参与公司事务。
本案中,、迟完全无视公司的独立法律主体地位。他们不仅以个人身份参与公司的管理,任意发号施令,还拿走公司的财产和个人火锅。他们违反了国家有关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如果公司或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受到损害,债权人可以依法否认公司的人格,直接越过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措施
为了防止公司和股东人格混淆,建议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公司成立后,应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组织文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的职能,以及组织结构之间的分工、协调和利益平衡等相互关系,以确保公司在优化后的组织结构内有效运行。
2.在经营管理方面,应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之间的职权分工,避免混淆股东人格和公司人格、股东个人身份和公司管理人员的身份。股东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担任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才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开展活动,以避免股东以个人身份参与公司事务,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3.董事会和总经理是公司的核心管理结构。因此,公司章程应明确董事和总经理的选任和解聘程序,以避免部分股东控制公司的意志,影响公司的独立人格。
4.如果股东与公司人格混淆,应通过公司内部的自助程序或法律程序,及时调查股东的个人责任。
环
法人人格混淆是指股东和公司在资产、人员和业务上没有区别,与之交易的第三方无法区分是与股东还是与公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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