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民法学名词解释 关于代理 谢谢~!!
这些很晕。随便一本民法书上,总论中的“代理权”一章都有的。

法律方面 代理 的名词解释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非基于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委托代理以本人授予代理权为要件,无权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就是欠缺代理权。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无权代理有效与否,法律不仅要考虑本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法律对无权代理区别对待:对于表见代理,趋向于保护相对人,定为有效代理;对表见代理以外的狭义无权代理,赋予本人追认权,故狭义无权代理属于效力未定之行为。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仅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的名义所为之代理。承诺:在业务管理中,“承诺”一词被普遍用于指偿付物料或劳务的债务。下列定义可适用于SAP系统中的承诺:承诺认定了所请求或定购的物料和劳务将来要发生的费用。因此, 承诺代表了将来某时要发生的费用的资金预备。承诺管理可使您准确地记录和分析这些资金。 暂时找到这两个

行使客观必须的代理权必须满足哪些条件
1、代理范围要明确 、代理性质是独家代理,还是总代理、代理的权利和义务要明确/ 2.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那么,滥用代理权的标准应该如何认定呢?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构成滥用代理权:(一)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二)没有代理权的。(三)代理人使用代理权不当,损害了被代理人的权益。3.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继续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使代理权的,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代理人承担。但如果代理人的代理权期限已到,是由于被代理人本身的失职,没有及时向外部表明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的,由此而产生的代理权终止后,代理人仍继续使用代理权的情况,责任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共同承担。代理人没有被授予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这其中有两种情形:其一是代理人明知自己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二是代理人由于被代理人的某些行为,例如将授权委托书放在代理人处,而实际上并没有授予代理权的意图等,而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对于第一种情形若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的,则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第三人得知代理人无代理权时,可行使撤回权,即撤回与代理人所进行的行为,则对于双方只需恢复原状。若被代理人保持沉默的,第三人享有催告权,催促被代理人行使或拒绝行使追认权或者推定被代理人行使法律拟制的追认权,从而确定相应法律后果的最终承担者。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即自己代理,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同样为法律所禁止。法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而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该如何处置呢?可以借鉴外国有关亲权的规定,限制甚至剥夺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另外进行指定,从而变法定代理为指定代理。被代理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由代理人进行赔偿。指定代理中的代理人往往是基于被代理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及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指定代理人应负滥用代理权的一切后果。而作为指定机关的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不应负责任。但如果是由于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不当而造成的指定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有关机关或法院则应负有对被代理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以作为对其失职的惩罚。以上种种有关滥用代理权的表现情况及其滥用的法律后果,实则是对于处在失衡状态的代理关系的一种纠正,力图使围绕着代理制度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关系趋向于稳定,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促使商品流通的顺畅,在最大极限上发挥代理制度的优越性。1.0 合作范围1.1 甲方授权乙方在指定区域内作为甲方的代理商,销售 (品牌)商务通信产品如下;i) 授权代理产品: (以下简称“产品”);ii) 授权区域包括: (以下简称“指定区域”)。1.2 以上指定区域非乙方专享的,甲方有权发展其他代理商。1.3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能授权下级的代理商。2.0 销售指标及合作期限2.1 乙方同意在签署本协议后的首批定货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需全款付给甲方)。其后在每季度的定货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五万元正(RMB50,000)。2.2 本协议自签字后生效,至200 年 月 日终止,经考核可转为一级代理商。3.0 合作原则及规定3.1 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商,应在指定区域内积极销售甲方的产品,发展潜在客户和扩大市场占有率。在销售代理产品的范围内,应以甲方的产品为主。3.2 乙方在进行销售工作时,不应低价竞争,不可越区销售,不可蓄意诋毁甲方和/或其他代理商的名声。如有关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用户终止采购、取消合同或转用其他品牌产品时,甲方有权立即取消本协议。4.0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应以公平合理的统一价格向乙方供应质量合格的产品,提供产品销售资料和市场信息,筹划产品的宣传广告、产品演示和市场推广等。4.2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商务和工程技术培训和支持,并与代理商一起组建全国性的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甲方作为华北,西北区总代,在所管区域内不对最终用户销售。4.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库存量、产品流向、销售定单和其下级代理商的明细/销售网点等,以供甲方审查备案,同时甲方向乙方销售情况和库存。4.4 甲方应对乙方提供的商务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可将其泄露给第三方。4.5 甲乙双方将按约定的销售指标,在每季度考核进度和表现。如不能达标时,甲方可提前1个月以书面通知乙方取销个别或全部指定区域的代理权直至终止本协议。5.0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5.1 乙方应在指定区域内须按照甲方拟订的价格规定销售产品,不可以跨区窜货和/或低价倾销,如有跨区销售,须与所管区域总代协商联系进货。5.2 乙方不可在指定区域外与其他代理商竞争客户。对于 (品牌)内部客户和其关联企业和甲方的主要客户,乙方不可以使用本协议的产品与甲方或 (品牌)的 系列交换机竞争业务。5.3 乙方可要求甲方给予市场销售和技术服务支持,以及要求甲方共同参于在指定区域内开展的产品宣传和召开演示会。5.4 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和 (品牌)的品牌形象,乙方应从甲方直接采购所有产品和相关配套设备/软件,以保证产品的技术质量和正常使用。未经甲方批准,不可从第三方进行采购。5.5 乙方应配合甲方建立全国市场信息网,及时提供准确的市场和竞争对手的信息给甲方,在商务活动中积极配合甲方推广和销售飞利浦通信产品及服务。6.0 销售行为规定6.1 产品价格6.1.1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价格规定,详细价格请参见附件一。6.1.2 (品牌)将在每年初复议价格规定,甲方将按照 (品牌)的最新价格规定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在价格调整前已确认的销售定单,其单价将不于调整。6.2 定货流程6.2.1 在每月度或季度初,乙方必以格式采购单的形式发给甲方。每个采购单必须列明数量、产品类型和交货时间。采购单可能还会附有关于采购、运输的其他条款以及其他事先书面约定的条件。6.3 付款条件6.3.1 乙方应在采购单确认后的三(3)天内把总价百分之三十(30%)的定金汇到甲方指定帐户,并将汇款单传真给甲方,余下百分之七十(70%)的余款应在发货前一次付请,甲方在收到全额货款后安排发货。如乙方不按本付款条件支付定金和余款,甲方有权把约定的发货期顺延。6.4 交货期6.4.1 甲方应在收到合同定金后的三十(30)天内安排发货,如对交货安排有特殊要求,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运输途中如发生货物丢失和损坏的情况,将由甲方负责。6.5 保质和售后服务6.5.1 甲方对售出产品提供十五个月(15)的保质期,从货物发出当天始算。在保质期内,如产品在正常工作下发生故障,甲方将免费对产品提供维修服务,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如由于人为或者是操作不当或自然损耗/灾害而产生的故障,乙方须负责全部的维修费用,并支付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运输费用。6.5.2 如由于产品的设计和/或制造缺陷和/或软件瑕疵而发生的产品故障,甲方将负责免费维修,乙方须负责送修一程的运输费用。6.5.3 在保质外,甲方将收取不高于产品代理价格百分之二十(20%)的维修费用和相关的运输费用等,维修后的硬件将享有六(6)个月的保质期。6.5.4 乙方须把需要维修的板子集中并按保质期分类,在每月初批量送往甲方。甲方将在收到板子后检查损坏情况,在三十天(30)天内完成维修并通知乙方,乙方须在收到通知后的七(7)天内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在维修费用尚未清付前,甲方有权不于退还有关板子。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30)天内尚不能支付相关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自行对送修的板子作出处理,以补偿甲方的维修费用和相关支出等。6.5.5 对于不能修复的板子,甲方将通知乙方征求处理意见,如乙方未能在通知发出后的三十天(30)内作出回复,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不能修复的板子,乙方无权追究。6.5.6 乙方需为用户提供良好的销售和技术服务,培训足够的合格工程人员提供现场的产品安装和维修服务,并贮备足量的备品备件以满足客户的维修和更换需要。6.6 反窜货、反低价管理6.6.1 乙方将甲方的产品发往指定区域以外的地区和接受外地定单的行为称之为窜货。6.6.2 甲乙双方应详细记录产品的序列号及收货单位/代理商,以便跟踪产品的流向和监督窜货行为。6.6.3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并审查销售定单和发货记录,如发现任何窜货行为,甲方可以处罚乙方以补偿受到侵害的代理商。6.6.4 窜货赔偿金将以窜货价款的100%作为罚金,以代理价计算,其中罚金的50%将直接支付给被窜货方,作为对被窜货方的补偿。如乙方在受到外地货源冲击时,有权根据甲方的规定从窜货方获得同等的赔偿。6.6.5 乙方在举证他人窜货行为时,应提供产品购物发票、序列号和其他有效证明,并以客观诚实的态度进行举证。6.6.6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价格体系在指定区域内进行销售,防范和制止任何低价倾销行为。6.6.7 如遇严重的窜货行为和低价倾销,甲方有权立即取消乙方的代理商资格,并追究其经济责任。7.0 商标使用未经飞利浦的书面批准,乙方无权使用飞利浦的商标和/或文字标志。8.0 保密责任8.1 出于本协议的目的,乙方仅拥有为实施合作而参阅甲方提供的保密资料的权利。8.2 乙方承诺不会将该等保密资料用于非本协议之目的,不会使用、披露或允许任何第三方使用,并且不会向其乙方员工泄露任何属于甲方的保密资料,除非该等员工有必要为工作的缘故而掌握该等保密资料。8.3 乙方将对由于前述原因而掌握及了解甲方的保密资料的员工签署与此相同或相似的保密协议书,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资料,以免使之为非双方确定的合作内容下允许了解及掌握保密资料的员工所使用或为公众掌握及了解。8.4 本协议下甲方将保密资料交由乙方,并非意味着甲方授予乙方任何专利或版权的权利,或意味着乙方对该等保密资料拥有任何其它权利。8.5 上述保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双方代理关系结束之日起三(3)年内持续有效。8.6 如果本协议终止,乙方应在终止之日起十(10)天内归还除了为销售现存甲方产品所需材料以外的全部商务文件、目录、广告材料、技术资料及样品等所有材料。乙方并应向甲方提供与甲方有关的客户详细名单及相应报告,以便保证向客户提供持续性的服务,且乙方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以甲方的品牌或名义进行商务活动。8.7 如乙方违反上述约定,乙方将无条件保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9.0 生效及协议的解除9.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将取代以前所有的口头或文字协议。9.2 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本协议中规定的义务或违反本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停止该行为。如违约方在接到要求改正的通知后十五(15)天内仍未改正,发出通知的一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9.3 任何一方可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提前三(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如发生以下情况,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9.4 乙方破产或已收到破产令,或进行整顿;9.5 乙方的股东方或控制方发生变更或乙方的业务被转让给其他方。9.6 如果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协议延迟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任何一方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十(1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因未及时通知对方或未采取相应措施而导致对方损失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失部分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在事件发生后九十(90)天内事件仍未消除的,双方可书面协商解除本合同。上述不可抗力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政府行动、战争等无法预料和控制的突发事件。10.0 争议解决如双方对本协议有争议或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0 通知地址本协议首部所注明的地址,电话,传真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及时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通知无法送达所导致的后果由责任方承担。12.0 部分失效本合同任何部分的失效不影响合同剩余部分条款的效力。13.0 协议的标题 本协议的标题仅起标识作用,不应影响本协议或任何部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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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代理名词解释
代理 [ dài lǐ ] 生词本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dài lǐ ]1.暂时代人担任 某单位的负责职务。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

民法名词解释2011145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间发生的受民法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4.民事权利:权利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5.民事义务: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7.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8.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9.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0.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1.法人的成立:是法人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事实。12.法人机关:是依法律,章程,条例规定,在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进行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13.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14.普通合伙: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睡会组织。15.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16.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17.物:存在于人们身体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18.孳息: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19.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吧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20.代理: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1.滥用代理权: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立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原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22.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23.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24.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25.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力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时间。26.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7.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28.物权: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9.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30.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的效力。3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32.善意取得:指五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33.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4.担保物权: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的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35.抵押权: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36.质权: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37.留置权: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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