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简单例子有哪些?
例如,张某出国前曾对其客户李某讲,其出国期间将委托好友王某打理公司生意。事后,张某因出国仓促并未将委托之事告知王某。张某出国后,李某找到王某欲订购张某一批货物。王某因担心好友失去交易机会,便与李某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张某回国后,发现合同价格不合理,遂提出王某没有代理权,该合同自始无效。该案张某告知李某委托王某在其出国期间打理公司事务的行为属于声明授权行为,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并不知,也不应当知道张某事实上未授权,这样三方当事人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扩展资料结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司法实践,认为下列情形行为人订立的合同构成表见代理。1、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订立的合同上加盖有被代理人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2、行为人曾经是代理人并且与相对人发生过订立合同行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提供了加盖有被代理人印鉴的介绍信。3、行为人持有证明代理权的证书,并且按照一般商业习惯和理性认识无法从证书内容判定所订立的合同超越了代理权限。4、被代理人曾有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的表示,按照一般理性判断该表示可以被相信。5、被代理人明知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6、被代理人应当知道行为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但不表示反对。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见代理合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表见代理

关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案例
得首先搞清楚B的权限,如果只是一般管理没有处分权,那么B的行为则是越权代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B来承担。你说正本提单仍在A公司处,由此可以看出B对那批货物是没有处分权的。
B公司属于无权处分,也就是侵犯了A对货物的处分的权利。A公司完全可以要求B赔偿A的货物价值,不必和C扯上关系,也麻烦!
首先要明确B公司的这次代理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如果是,B公司就要承担A公司的全部损失。
法律责任

朋友们帮帮忙,帮我找一篇关于代理的案例(后带分析)
李二娇诉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 原告:李二娇,女,66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村。被告:张士辉,男,26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外经公司业务员。第三人:张士琴,女,23岁,住广东省深圳市南级路4号。原告李二娇因与被告张士辉委托代理纠纷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山区人民法院审查该案后,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张士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二娇的丈夫张亚罗,50年代向深圳南头信用合作社投资认购股份二股(1元一股)。1987年深圳市发展银行成立时,将上述二股转为股票180股。1990年分红、扩股时,180股又增至288股。原认股人张亚罗于1988年去世,288股的股票由原告持有。以前,张亚罗曾委托被告张士辉到证券公司领取股息,办理扩股等手续。1990年4月,原告将股票交由被告,委托其代领股息。1990年4月25日,被告通过证券公司以每股3.56元的价格,将张亚罗名下的288股股票,过户到其妹妹、第三人张士琴的名下。事后,被告扣除税款和手续费后,托其母吴圆友将过户股票的股息及卖股票款980元交给原告。同年8月25日,原告将票据交给女婿看后,发现288股发展银行的股票已被被告过户到张士琴的名下。原告向被告索要股票,被告予以拒绝,遂于199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原告李二娇只委托被告张士辉代理其领取股息,但张士辉却擅自将李二娇的股票低价出卖并过户给第三人张士琴,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二娇自愿放弃讼争股票1991年派发的红股,只要求张士辉购还发展银行288股股票。张士辉表示同意,应予准许。据此,该院于1991年9月12日经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士辉于1991年9月14日前用原告李二娇的身份证和姓名购买深圳发展银行股票288股给李二娇,所需股金及手续费用,由张士辉承担。 二、原告李二娇将被告张士辉1990年4月交与的890元当庭退还被告。
很简单的一个例子,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作的一些行为就是代理,比如在未成年人受伤害,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与进行诉讼. 另外一个,张三在北京,托在云南的李四买正宗普耳茶10公斤,李四在王五那儿购得.李四就是张三的代理人,张三是被代理人,李四行为的结果由张三直接承受.
张某系某投资公司职员,王某系某银行职员。一九九九年初,王某为张某补办一份书面材料,内容是:“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经张某委托,代购美华股票叁万股,股金壹拾万陆千元正”。一九九九年四月三十日,王某通过电报发给张某一份函,通知张某共同购买的美华股票已分红利,并已办妥过户。庭审中张某提供上述两份书证。 王某提供了两张一九九九年三月九日以张某名义办理的编号为Q0090307和Q0090311的证券帐户卡两份,分别注明壹万叁仟叁佰股和贰万陆仟陆佰股(其中玖仟玖佰股为股息--笔者注),该证券帐户卡上由证券交易中心证券帐户专用章和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盖章;王某还提供了其本人同日办理的证券帐户卡两份;还提供了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九九九年六月七日,张某起诉王某至法院称,一九九七年六月八日,原告委托被告代理购买山东美华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并给付被告人民币现金壹拾万陆仟元。但被告取款后未给原告购买股票。要求1、被告返还股票代购款;2、赔偿迟延给付期间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一审中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委托关系,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在双方购买股票时存在任何委托关系;即使原、被告之间有委托关系,双方没有约定完成代理行为的期限,被告已按原告要求为原告购买了美华股票三万股,故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另外原、被告之间实际上是共同购买第三人的股票,因此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向法院提供了四份证人证言。综观本案事实,王某的代理行为没有张某的授权,更没有授权的内容和权限,是一种无代理权的代理行为。但是,王某事后将代理行为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提供给张某,张某予以确认,这就构成法律上的追认,张某并以此书面证据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并当庭予以确认。因此,王某的代理行为是经张某追认的代理行为。你说要几句话的,那不可能,没有的,代理这个问题不是一句话二句话就能说清楚的啊你自己慢慢看看吧 !!!!!!!!!!!!!!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而作的一些行为就是代理,比如在未成年人受伤害,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与进行诉讼. 另外一个,张三在北京,托在云南的李四买正宗普耳茶10公斤,李四在王五那儿购得.李四就是张三的代理人,张三是被代理人,李四行为的结果由张三直接承受.

能分别举代理和委托例子吗,好区分它们
代理的产生,有的是受他人委托,有的是由法律规定,有的是由有关部门指定。如在诉讼中,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活动。有些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不能成立代理关系。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代理基本是要付费的,委托不一定2,代理就代理协议的条款对代理事宜承担责任,造成被代理方损失的要赔偿,一般是经济赔偿.委托合同的特征:(l)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受托人是代表委托人处理事务,所以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应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费用由委托人承担。(2)委托合同是在相互信任的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委托人选定某个受托人为其处理委托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为基础的。受托人愿意为委托人服务,也是完全自愿的。(3)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4)委托合同是双务诺成合同。委托合同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时成立,不论是否有偿,双方都负有一定的义务。 (5)委托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

现实生活中代理行为有哪些?
代理行为在法律上有多重含义,包括民事代理、诉讼代理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民事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进行的,且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均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法律行为。实践中主要有这几种类型的代理:1、合同中的代理。合同中的代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泛指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代理关系。合同是商品交易的主要法律手段。随着交易的繁荣和市场的不断扩大,合同中所体现的各种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和复杂,合同当事人不可能对各种形式的合同及每一种合同的各项内容、各个环节全部掌握,为了弥补合同当事人在这方面的局限,需要由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完成上述工作,从而尽可能减少交易中出现的纠纷。合同当事人把合同签订时的大量具体工作交给具有这方面专业知识的人进行,这是合同代理产生的第一个原因。另外,即使合同当事人对各种合同的相关制度比较熟悉,由于现代商品交易频率快、周期短、次数多,再加上通讯和交通的迅猛发展,跨地区、跨国的商品交易不断增多。合同当事人无论从时间上还是精力上都不可能亲自完成每一件有关合同的事务。所以,合同中的代理是非常普遍的一种代理。2、经营中的代理。在商品经营过程中,投资者本人把所有关于经营的活动委托他人代理,自己并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代理人除了签订合同外还从事一切有关经营的事务。由于这种代理不是从事某一项特定的事务,而是有关经营活动的综合性事务,故概括地称之为经营中的代理。3、对外贸易中的代理。对外贸易中的代理,在我国也称为外贸代理制。是指由我国的外贸公司充当国内用户和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4、知识产权中的代理。知识产权中的代理分为三类:专利代理、商标代理和版权代理。所谓专利代理,是指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权人在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以申请人的名义处理上述业务。商标代理人替商标所有人行使的职责同专利代理人替专利所有人行使的职责大致相同。
代理: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比如你卖一种产品,让别人代理,就是让他们帮你销售,产品从你这里拿,卖出去后你给他一定的好处
确实表述不是很清楚,没有办法给出答案
百度一下了 可能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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